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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乡党政机关2002年下半年
考录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考试大纲(
二○○二年十月)


一、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及结构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个科目。其中,报考A类职位的考生三个科目全考;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仅考《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一)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主要测试考生了解、掌握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备知识的程度,以及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内容涉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史基础知识、邓小平理论、江泽民重要讲话、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法律、行政管理、国情与省情、时事政治。
考试范围以本大纲规定的内容为准。考试时限为100分钟,满分100分。
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公文纠错题、案例分析题和综合分析题共五种题型。
(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主要测试考生从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潜能。
内容涉及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和资料分析四个部分。
考试时限为80分钟,满分100分。
(三)申论考试
主要测试考生对给定资料的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
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考试方式为给定一篇1200字左右的背景资料,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
考生阅读给定的资料,并按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二、公共科目笔试作答要求
(一)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要求携带的作答工具有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
公共基础知识试卷全部是客观性试题,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试卷上一律无效。 (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要求携带的作答工具有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试卷全部是客观性试题,要求在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题本上一律无效。
(三)申论考试
要求携带的作答工具有钢笔(或圆珠笔),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作答。在非指定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中均有较容易的题目和较难的题目,对于难题你可以先跳过去,待有时间再去思考。否则你可能没有时间去完成后面更容易的题目。答题时要注意对准题号。
(五)各科考试均有时间限制,请你合理利用时间。《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中的各部分都标出参考时限,仅供你答题时参考,不分别计时。
(六)各科考试的实施过程均有三遍铃声。考试前15分钟,第一遍铃响(预备铃),考生进入考场,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前备查。监考老师发给考生答题卡和试题本。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科,考生在答题卡上按要求填写姓名、报考部门、准考证号;《申论》考试,考生在试题本首页相应位置填写姓名、报考单位和准考证号。此间,考生不得擅自提前翻页和答题,违者将作违纪处理。
第二遍铃响,监考老师宣布开始答题,考试时间为各科规定时限。 第三遍铃响,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并收回答题卡和试题本。   (七)考试结束后,试题本不得带走。若擅自将题本带走,将加以追究并取消你的该科考试成绩。
三、答题卡填涂方法说明
由于《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是通过光电阅读机和计算机来阅卷评分的,你应该非常仔细地按规定要求在答题卡上填涂好你的个人信息(姓名、考号及报考部门)和所选答案。以下是几点基本要求:
1、首先你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分别在"姓名"、"部门"、"准考证号"栏填写你的姓名、报考部门和准考证号,并在准考证号一栏下面的十一个方框中,填上你准考证号的十一位数字,不足十一位的,请靠右侧填写,即准考证号最后一位应落在最后一个方框中。然后,对应准考证号的每位数,将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相应的方括号内涂黑。   2、答题时,用2B铅笔在对应题号所选项的方括号内涂黑,但不要涂到框外。
3、不能用钢笔、圆珠笔涂选项。
4、修改时要用橡皮彻底擦干净,必须保持卷面整洁,不得做任何其他记号。
5、不得折叠答题卡。在本大纲的最后一页附有一个与正式考试时所用答题卡相似的样例,你可以模拟填涂你假设的准考证号和题目的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一、考试的基本要求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考生了解、掌握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备知识的程度,以及 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马克思主义基础考试的范围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史基础知识、邓小平理论概论、江泽民重要讲话。考试从记忆、理解和综合运用等方面考查考生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的考试范围包括语文基础知识与公务文书写作知识两大部分。考试从记忆、理解和应用三个方面考察考生对现代汉语、写作知识和写作能力的掌握程度和水平。要求考生掌握汉语的字、词、句、语法的基础知识和写作的基本原理,尤其应当掌握现行党政机关公务文书的基本知识,能熟练地写作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常用公务文书。   法律部分的考试范围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部分。考试从记忆、理解、运用三方面考查考生对法学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要求考生了解、掌握我国法律制度、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观点,并能把法学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观察事物,评判合法与违法,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备分析解决实际案例问题的能力。
行政管理的考试范围包括国家公务员制度、依法行政等部分。考试将从识记、理解、应用三方面考察考生对行政管理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了解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并能用所学的理论分析和解决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国情与省情的考试范围包括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步骤和任务,21世纪初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江苏的基本省情,江苏经济建设的成就、经验和现代化发展战略。通过学习本门课程,要求考生比较系统地掌握其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对国情和省情有全面细致的了解;培养考生以整体的、综合的角度看待社会的能力;培养考生用所学的知识解释和分析具体的现实问题,并能较好对其加以解决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哲学和哲学基本问题;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世界的物质性。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及其意义。运动和静止及其相互关系。
(二)唯物辩证法
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分歧。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新生事物及其不可战胜性。对立统一规律。矛盾的含义;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内因和外因及其辩证关系,掌握它们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辩证关系。
(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的科学含义、特点和基本形式。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及其辩证关系。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的意义,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的条件和途径。认识的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
真理及其客观性;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及其辩证关系;掌握它们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标准的辩证法,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四)历史唯物主义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历史唯心主义的两个根本缺陷。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社会意识的含义,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及其具体表现。
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辩证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辩证关系;掌握它们辩证关系原理的意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中国革命史基本知识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和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
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及伟大意义。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在全国的胜利
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中国特色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纲领、经济纲领和文化纲领。
邓小平理论概论
(一)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我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的本质。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本质的意义。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我国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速度、比例和效益的关系。
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贡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及其特征;国有企业改革。
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性;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转变政府职能。   (四)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外交战略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强国之路。对外开放的国策和形式。
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国两制"。"一国两制"的内容;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和纲领。
我国的外交战略。和平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江泽民重要讲话
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2002年5月31日)、十六大讲话等重要讲话。
时事政治
(一)近期党的重大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2001年5月以来的国内国际重大事件
现代汉语知识
(一)词汇
熟悉词的构成,辨识合成词的构成方式,了解简略式合成词与缩略语的区别;辨识单义词、多义词、同义词和反义词。熟悉使用专用名词时应注意的问题;熟练地读写常用词汇、成语;熟悉并辨识词语解释的方法。
(二)语法
熟悉和掌握词的组合,辨识词组的不同种类;掌握句子成分的划分;辨识和分析句型;掌握纠正语法错误,了解句法分析,辨识汉语书面语中常见的语法错误类型;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三)修辞
辨识词语移用、词语代用;了解词语配合的含义和类型;了解常用修辞方式的含义和作用,辨识汉语句子中的修辞现象。
公文写作
(一)公文概述
了解公务文书的概念、特点;了解现行党政公务文书的种类,掌握公务文书的各种分类方法;辨识相近文种在公文实践中的差别;熟练掌握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通行文的行文规则,用行文规则辨析公文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二)公文格式
了解党的机关公文与行政机关公文的格式要素名称;熟练掌握公务文书眉首、正文和文尾的格式组成和写作要求,并进行写作练习;了解发文机关标识的构成形式,掌握发文字号的正确写法,了解公务文书在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方面的规定;熟练掌握公文标题的构成情况,辨识公文标题写作中的错误,了解公文正文的层次结构,以及成文时间的确定方法和正确写法;了解抄送和印刷版记的规定。
(三)公文正文
了解命令、决定、决议、指示、批复、通知、通报、通告、意见、条例、规定、函、报告、请示、公告、会议纪要等各类文种的写作格式和写作要求,能够辨识相关文种的不同之处,进行各类文种的写作实践。
常用行政事务文书写作
(一)简报
了解简报的特点和作用;辨识简报与其他文种的区别;掌握简报的写法与格式,尤其是简报的报头和按语写法,进行简报报头写作实践。
(二)调查报告
了解调查报告与总结的异同点;掌握调查报告的分类,辨识不同类型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侧重点;掌握调查报告的写法和写作注意事项。
(三)计划
了解计划的分类;掌握计划与规划、计划与工作要点的区别;掌握计划写作的常见格式和写法;了解计划的写作要求。
(四)总结
了解总结的分类;掌握总结与计划的联系与区别;掌握总结的写作内容和结构;了解总结的写作要求,进行总结的写作练习。
文书工作
掌握文书、公文、文件三者概念上的区别,熟悉文书工作的原则;了解文书撰制、文书递发、收文办理、文书管理的基本程序,熟悉和掌握文书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
法律
(一)法学基础理论
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效力;法律关系的概念;我国的立法体制;法的实施的内容、法的适用原则、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种类;法治的概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宪法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基本原则、我国三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宪法解释的概念以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
国体的概念、我国的国体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政体的概念、我国的政体。
选举制度的概念以及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区划的概念、我国的行政区划;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
公民的概念、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与主要特征。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我国国家机关体系。
(三)民法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分类;法人的概念、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与生效要件;合同的内容、形式、要约与承诺。
(四)经济法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及民事责任的范围;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追偿顺序和赔偿主体。
(五)行政法
行政法的概念、内容和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及成立与合法要件;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及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资格、资格转移及行政诉讼原告及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资格及其确定;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和分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行政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含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意义和特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与任免制度、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制度。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
(三)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行政的意义。
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
国情与省情
(一) 中国的基本国情
中国的人口状况、资源状况和环境状况,以及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制约。
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
(二) 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步骤和任务
中国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历程的几个阶段及其基本特征。
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历史沿革、内涵和三个层次。
中国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和文化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 当代中国的经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实现机制和基本框架;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完善的要素市场的建设、市场机制建设的内容和市场规范建设的内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基本特征。
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结构及其优化。
(四) 江苏的基本省情
江苏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 江苏经济建设的成就、经验和现代化发展战略
加快企业 经营机制转换的措施;加快经济国际化的方针;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点;"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
(六) 21世纪初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加入WTO给中国发展提供的良好机遇及带来的压力和挑战。
中国发展的出路与选择;坚持并扩大对外开放的策略选择;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 策的举措;坚持并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做好的工作。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大纲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是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应测试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的精神,结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特点而编制的。它是一种标准化考试,用于测试从事国家机关行政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职业能力。
一、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目的与作用
从事国家机关行政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知识、能力、技能与经验。其中能力素质是影响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目的就是要准确地预测和评价个人的职业能力水平,为录用最具备从事行政工作能力并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具潜力的人员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提供科学依据。
所谓行政职业能力倾向,就是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潜在能力素质的总和,或者说是有效地进行机关事务活动所具备的、潜在的特殊能力素质。而能力倾向测试就是用来测量这种潜在的、经过学习训练可以提高并显示出来的潜能的一种方法。其测量结果可以预测一个人在今后工作中的某些能力的基本水平。
能力倾向测验不同于成就测验(一个人已有的成就水平),它预测的是一个人将来的能力发展水平和在这种能力影响下的职业活动效率。
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构成
(一) 测验内容
根据国内外公务员考试的现状,经过有关专家的反复研究、论证,在职业能力倾向方面,国家公务员工作要求公务员具有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资料分析等基本能力素质。  
(二) 试卷结构
根据上述四项基本能力,下表中列出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具体内容结构与测验目标。题量100道, 时间80分钟。


部分 内容 项目 题数 时限 测验目标
一 数量关系 数字推理 10 10分钟 基本的数字运算与推理能力。
数字运算 10
二 判断推理 事件排序 10 10分钟 对事件发生的前后顺序的排定、运用所给图形关系、前提条件进行推理的能力。


演绎推理 10
图形推理 10
类比推理 10
三 言语理解 定义理解 8 25分钟 正确理解一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一句话或一段文字材料的准确理解。
长句理解 8
阅读理解 9
四 资料分析 文字资料 5 15分钟 对资料中所含意思的解释能力。
表格资料 5
图形资料 5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成绩只体现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基本工作能力的要求。能通过这一考试,只说明考生具备了从事国家机关行政工作的必要条件。
三、考试各部分题型介绍及练习题
考试有四个部分内容、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事先了解题型,熟悉答题方法十分重要。
下面我们分部分地介绍考试的主要题型和答题要求。 第一部分  数量关系
包括两种类型的题目:
一、数字推理:给你一个数列,但其中缺少一项,要求仔细观察数列的排列规律,然后选择一个你认为最合适的答案。你可以在草稿纸上运算。
二、数学运算:做这部分题目,你可以在草稿纸上运算。
第二部分  判断推理
包括四种类型的题目。
一、事件排序:在每个问题中给出五个事件,接着给出的选项是表示这五个事件的四种假定排列顺序。请你选择其中最为合乎逻辑的一种事件顺序。
二、演绎推理:在每道题中给出一段陈述,这段陈述的正确性在本测验中是不容置疑的。根据这段陈述选择一个备选答案。正确答案可以不用任何附加说明,直接从陈述中推出。
三、图形推理:每道题包含两套图形。这两套图形具有某种相似性,也存在某种差异。第一套图包括三个图形,第二套图包括两个图形和一个问号。要求你认真观察两套图形的相似性,然后从四个供选择的图形中选择你认为最适合取代问号的一个。正确的答案不仅使两套图形表现出最大的相似性,而且使第二套图形也表现出自己的特征。
四、类比推理:类推两个对象的共同属性。先给你有某种关系的两个词或词组(因果、象征、特性、描述、属种等)。要求从四个答案中选出一对,其间关系与给出的最为相似。第三部分  言语理解
包括两种类型的题目:
一、定义理解:先给出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给出一组典型行为的例子,要求你从中选出最为符合该定义的典型行为。
二、长句理解:
先给你一个复杂的长句,然后针对长句提出一个问题,提供四个选项,要求你根据长句的意思对这一问题作出正确的回答。
三、 阅读理解:题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给你一个短语,短语后提出一个带有问题的陈述,要求你从答案中选出一个来完成这一陈述;一种是给你一个短文,短文后接几个问题,要求你根据对短文的理解来回答这几个问题。
第四部分  资料分析
资料分析试题着重考察考生对文字、图形、表格三种形式的数据性、统计性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加工的能力。要求考生对所提供的文字、表格、图形资料中的信息进行分析、计算、 处理,然后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适当的答案。
一、文字资料
二、图形资料
三、表格资料

《申论》考试大纲

一、申论考试简介
1、什么是申论
申论,取自孔子的'申而论之',即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它是根据公务员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借鉴了我国古代"对策"(策论)的某些特点,专门用于公务员考试的一种应试文体。
申论考试既借鉴了一般的作文考试及古代科举中的策论考试,又区别于这两种考试。申论考试从策论考试中借鉴的是,根据实际用人需要提出考察试题,以及不拘于现成文体的写作方式,申论与-般作文考试相同的是,尽可能利用课堂笔试所能考察的范围,考察考生对给定资料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2、申论考试的试卷结构
申论考试的试卷有比较规范的结构。总体上分三大部分:首先提出"注意事项",给答卷提出重要的指导性建议;其次给定一组1500字左右的资料;然后提出"申论要求",要求考生在弄清给定资料的基础上完成若干题目。
"申论要求"涉及三个方面:对给定资料的理解、分析、整理、归纳、概括、综合;对主要问题提出见解,提出对策,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对见解、方案的论证。题目数量一般为三个,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四个。
在《申论》试卷中,第一题一般是请考生写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或者概述给定资料的主要内容;第二题一般是请考生分析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三题一般是请考生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或自己提出的对策,自拟标题写一篇论述文。上述题目的内容也不会一成不变,也许要求概述事件,也许要求概括主要问题,也许会
在不同层面上对解决什么问题或怎样解决问题提出不同要求。
申论试卷中的各题分别计分,满分值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中阅读资料的时间可安排为30分钟,作答时间可安排为90分钟。
二、参加申论考试需要注意的问题
1、把握申论考试的四个环节
申论考试的全部过程可归纳为阅读资料、概括要点、提出对策、进行论证四个主要环节。对给定资料的阅读,是申论考试的基础环节,是完成其他三个环节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时间和精力上,必须给以足够的重视。试卷上一般会根据给定资料的具体情况,提出阅读资料的参考时限,阅读资料一般为总用时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用时过少将影响其他三个环节
的质量:
概括要点 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它既是阅读资料的能力的具体表现,又直接影响到提出的对策是否更具针对性,以及将进行的论证是否有扎实的立论基础;
提出对策 是申论的关键环节,考生可以在给定资料的范围内充分展示其思维的开阔程度、创新意识、应变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进行论证 是申论的最后一个环节,它要求考生充分利用给定资料,抓住主要问题,浓墨重彩、淋漓尽致地全面阐明、论证自己的见解。这个环节所占字数多、分值高,使考生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思维品质、文字表达能力得以充分表现。
2、如何在答题中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水平
参加申论考试,目的是准确地表达自己所具备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因此,考生必须知晓申论考试如何测试考生的能力。
(1)阅读理解能力,主要考察考生对考卷给定的一些不够完整、不够清晰的半成品文字资料进行分析和概括的能力。
在概括主要问题时必须抓住本质,如果把次要问题与主要问题并列作为答案,就说明考生概括能力不强,将严重影响得分;在概述事件时,要注意给定资料所涉及的各个方面,概述如果残缺不全,或者不能较准确地反映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就不可能得高分。
(2)综合分析能力,主要是考察考生对给定资料进行加工处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能力。它是通过有目的地认真阅读实现的。考生在阅读时,首先要弄清给定资料反映的问题;其次要进行综合分析,分清问题之间的主次关系、关联关系、是可解决的问题还是暂时不可解决的问题等。
申论考试就是通过测试考生在解读各则"子材料"含义、性质、价值确认,以及其间的关联性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对给定资料进行整合的能力及水平,来判断该生的综合分析能力。
 (3)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要是考察考生在分析、理解给定资料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水平。在完成这一测试项目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个人定位要准确。要仔细审题,看清试卷为考生设定的身份(即"虚拟身份")。考生在回答具有身份要求的试题时,既要按照身份要求尽职尽责,也不要越职越权。
二是善于针对问题提出意见或办法。对给定资料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考虑,然后根据"身份",抓住要害,提出意见办法。切记不要面面俱到、舍本求末。
三是意见或办法要有可操作性。
(4)语言表达能力,主要是考察考生在全部答卷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文字表达水平。目前,申论测试要求考生作答的文字量在1500--2000字。
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要通过文字表达能力来实现。因此,语言表达能力在各个题目中都有其'赋值分'。
在申论考试中,考生的能力通过"片段"陈述和"成文"陈述来体现。
3、严格按照限制性要求答题
各答题说明,是对考生作答的具体要求。在题目的内容上,可能要求概括主要问题,也可能要求概述主要内容。如果弄错了,就会所答非所问。在字数规定上,或150字,或350字等,过少或过多都会影响考试成绩。


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建议参考用书

本次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建议参考用书:
江苏省人事厅组织编写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学习丛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马克思主义基础》、《法律》、《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行政管理》《国情与省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考试两科参考用书以及考试大纲,在江苏省苏仁书店(南京市宁海路127号)即日起有售。
联系电话:025-3313335 025-3318096
各市购书点请与当地人事局联系。
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参照

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体素质,使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考试合格拟录用的人员,在录用考核前进行体检。

此体检标准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章 体检工作组织管理、程序与要求

第三条 省级机关招考的体检工作由省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省辖市机关招考的体检工作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县及县以下机关招考的体检工作,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组织。

第四条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研究指定。

第五条 指定的体检医院应设立体检组,体检组负责体检组织实施。录用监督机构对体检结果提出质疑的,由监督机构会同负责组织体检的单位组织复查。

第六条 体检医院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能够认真执行本《办法》和体检标准。

第七条 体检工作必须按医师检查、主检复核结论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体检过程中医院各科体检医生应认真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的编号、照片及其身份证号码。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体检组负责人,冒名顶替者,按不合格论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组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受检人自带。 第九条 体检完毕,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通知受检人。遇有疑难问题,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体检结论经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后,由体检组将全部资料整理归类,移交考录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参加体检的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公道正派、熟悉业务、诊断检验准确,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按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进行检查诊断,详实正确填写检查结果。主检医生应由原则性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同志担任。 第十一条 凡参检的所有医务人员与受检人有亲属关系的,要主动回避,否则体检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受检人应按体检通知要求按照到达指定地点接受体检。没有按时、又无正当理由贻误体检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受检者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果3日内携有关证明材料向体检负责人反映,由考录主管部门根据体检组意见决定是否复查。复查只允许一次。

第三章 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各专科(内、外、眼、耳鼻喉、检验等科)体检项目组成。女性应做妇科常规检查。

第一节 常规体检

第十四条 身高体重:

男性160厘米以上,体重50千克以上;

女性150厘米以上,体重45千克以上。

第十五条 收缩压在12-18.7Kpa(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8-12Kpa(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的,血压合格。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为身高体重不合格:

(一)男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含本数,下同),体重低于50千克;

(二)女性身高低于150厘米(不含本数,下同),体重低于45千克。

(三)参照国际通用体质指数(BMI即公斤体重/身高[米]2标准,比例严重失调(小于18或大于25)并患有内分泌异常疾病的。

第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者;

(三)有精神病、癫痫病、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者;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六)不参加体检、体检中弄虚作假以及拒绝复查或做专项检查的。

第二节 外 科

第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大面积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

(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未治愈的结核性淋巴结炎;

(三)患有类风湿脊柱强直等慢性脊柱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柱畸形;

(四)有影响功能的肢、指(趾)残缺和畸形者;

(五)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及后遗症。

第三节 内 科

第十九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温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不合格。

第二十条 胸部X线透视检查无特殊异常的,属合格范围。

第二十一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受检者静卧位时所诊,肺动脉瓣膜区不超过三级,其他瓣膜区不超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者,经心电图或其它特殊检查,无明显异常,合格。各瓣膜区闻及舒张期杂音,经复查确认有心脏器质性疾病的,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心率在60次/分钟以下(含本数),或100次/分钟以上的,应做心电图检查。确认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期前收缩每分钟在六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且心电图无其他异常改变的,属合格范围;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心肌病患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博、逸博,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束枝传导阻滞等严重心电图异常的,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严重慢性胃炎、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仰卧位触诊,肝脾能触及时、肝肋下应≤2cm、脾肋下应≤1cm,无触痛,质软且无脾亢、肝功能正常,为合格范围。肝脏肿大且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急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肝功能正常,无传染性者,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者,不合格。

第四节 眼 科

第三十条 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受检者两眼裸视力均在4.0(0.1)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双眼矫正视力能达到4.9(0.8)的,为视力合格,否则为视力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使用《喻自萍色盲本》进行辨色力检查,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合格。

下列情形之一为不合格:

(一)色盲,共同性内、外斜视大于15度;

(二)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严重影响视力的,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三)因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而严重影响视力的,白内障、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

第五节 耳鼻喉科

第三十二条 听力测试。受检者应侧向或背向体检医师,以不看见医师口形为准,可站立或坐位,耳语双侧在5米以上,或者双侧听力≤30db的,为合格范围;否则听力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为不合格:

(一)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

(二)嗅觉丧失,患有严重鼻炎、慢性副鼻窦炎影响鼻功能的;

(三)严重口吃,明显吐字不清的;

(四)患有影响吞咽、发音功能,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

第六节 妇 科

第三十四条 询问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及持续时间;有无痛经、白带、有无伴随症状(如外阴部瘙痒、腹痛、泌尿症状等)及其程度。已婚妇女作阴道涂片检查。

第三十五条 妇科体检由女医师进行。发育正常,乳腺对称、无包块;外阴无炎症、溃疡、肿瘤;无子宫脱垂等,为合格。

第三十六条 乳房肿瘤、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瘤、慢性盆腔炎,重度宫颈炎,不合格。

第七节 实验室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检查有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尿常规(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镜检,血沉,胸透,谷丙转氨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甲胎蛋白,阴道涂片,宫颈刮片。

第三十八条 单纯缺铁性贫血及血红蛋白男性低于8g/dL、女性低于7g/dL的,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尿液检查蛋白、管型、红白细胞数达到临床阳性者,不合格。

第四十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酶试剂连续监测法60u/L以上(可以复查一次)

(二)谷丙转氨酶酶试剂连续监测法40u/L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的;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因酶标免疫检测法阳性者,经复查二对半或酶标法后属于非传染性的,合格,否则不合格。 (四)甲胎蛋白阳性者,复查后属于生理性的,不合格;否则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补充工作人员体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其工作需要,便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把好进人质量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和检察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拟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包括零星进人和成批进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体检。体检合格的,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 体检工作由市人事局与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委托县(市)人事局与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但应采取异地体检的方法。体检时,应指定体检负责人。

第四条 担任体检工作的医院应为县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

主检医生应由原则性强、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具有主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生担任。

第五条 体检时,主检医生应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的编号、照片及本人身份证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体检负责人。发现冒名顶替的,以不合格论处。 主检医生应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详实填写检查结果。因笔误需涂改的,主检医生应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应由体检工作人员递送,不得让受检者本人自带。

第六条 体检结束,担任体检工作的医院应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加盖医院公章后,将全部资料整理、归类交体检负责人。

体检结论应以体检时的检查结果为依据。体检中,受检者对检查结果有疑义的,应及时向体检负责人反映,由体检负责人决定是否复查。复查只允许一次。事后提交的或受检者本人索取的任何材料,一概不予认定。

第二章 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体检项目为:眼科(含视力、辨色力)、耳鼻喉科、内科、外科、心肺透视、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血压、身高、体重。女性应做妇科常规检查。

用人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做专项检查或进行复查。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且影响体质、活动能力、工作能力的;

(二)各种恶性肿瘤患者;

(三)精神病、癫痫病患者;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六)患有其他不适于从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疾病的;

(七)不参加体检、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拒绝复查或做专项检查的。

第一节 眼 科

第九条 两眼裸视力均在4.5(0.3)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双眼矫正视力均在5.0(1.0)以上的,为视力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条 色盲、斜视的不合格。

眼球器质性病变且影响视力的,不合格。

患有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的,不合格。

第二节耳鼻喉科

第十一条 耳语双侧在5米以上,或者双侧听力≤30dB的,为听力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患有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的,不合格。

严重口吃的,不合格。

第三节 外 科

第十三条 身高男低于(不含本数,下同)1.68米,女性低于1.58米,不合格。

各市人事局、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结合本地及用人单位的实际,自行确定男、女身高的下限,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麻风病患者,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血管痣、色素痣、胎记及其他皮肤病的,重度腋臭的,纹身的,不合格。

第十五条 患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及未治愈的结核性淋巴结炎的,不合格。 第十六条 患有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脊柱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柱畸形的,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影响功能的肢、指(趾)残缺、畸形的,不合格。

第四节 内 科

第十八条 收缩压在12-18.7kPa(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8-12Kpa(60-90mmHg)之间,为血压合格。

第十九条 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及血红蛋白男性高于(不含本数,下同)9g/dl、女性高于8g/dl的可视为合格]患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器质性心管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矫治后心功能正常的除外)、心肌病患者及频发性期前收缩和严重心电图异常的,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炎、胃溃疡患者,慢性肝、胆、脾、胰腺疾病患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患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但脾肝同时触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且无脾亢,肝功能正常,表面抗原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的,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查不正常的,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复查一次仍≥40单位)以上的;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有一项异常的;

急、慢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两年,或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正常者,为合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被检查者卧位静时听诊,肺动脉辨膜区达到三级,其他辨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第二十七条 期前收缩每分钟在六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且心电图正常的,可作"正常"结论。

第二十八条 心率在50次/分钟以下(含本数),或100次/分钟以上的,应做心电图检查。

第二十九条 辨色力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

第三十条 体检中要坚持条件,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受检者弄虚作假的,以不合格论处。

凡补充人员在试用期内,如发现在体检中有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停发其工资,并责令本人在三个月内自行联系调离。逾期,应予以辞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到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沁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阙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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